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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工作之外籍人士 EB-5投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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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若合一定法令規定,
投資人本人、其配偶、和未滿廿一歲之子女,
可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但此永久居留權在頭兩年是有限制的。在此兩年期限到期之前九十天內,
投資人必須提出申請要求除去此項限制。申請表和其它有關文件必須顯示此投資人已履行所有投資的條件。若在此九十天內未提出申請,
此投資人和其家人的永久居留權即算期滿,
並須離境美國。 若此投資人履行所有投資的條件, 移民局可不經會談而批淮申請。但若移民局對此投資人是否履行了所有投資的條件有所疑問,
則將約定一會談時間。若此投資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前來會談,
此投資人和其家人的永久居留權即算期滿。 以下是藉投資取得永久居留權的法定條件: 投資人必須在1990年11月29日之後成立一「新的商務企業」, 可包括
(1)創立一全新的公司﹔(2)購買一原有公司並重新改組,
以至產生一新的公司﹔(3)投資擴展一原有公司以至產生一新的公司(所謂投資擴展乃指將公司雇員人數或淨值增加140%)﹔或
(4)投資一間有經濟困難的公司,
並保留相同雇員人數至少兩年。 商務企業可指任何從事合法商業的營利活動, 如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或無限合營企業、獨營企業、合資企業、控股公司(包括全資附屬公司)、商業信託等。非商務活動如擁有私人住宅等,
將不算為商務企業。 投資額必須在一百萬美元以上, 如在偏遠或高失業率地區,
則須在五十萬美元以上。投資資本可以現金、器材、存貨、或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擔保的債務。投資人亦須證明其投資資本是以合法方式獲得。 此企業必須產生至少十份全時間, 即每週工作三十五個小時以上的職位, 雇用除投資人配偶和子女之外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權居民。 此企業可有多位的投資人,
包括非申請永久居留權者,
但每一位申請永久居留權者必須符合前述之投資額和產生職位的條件。 投資人必須積極而非消極的參與此企業的日常作業或方針策劃工作。(1)若此企業為一有限公司,
投資人可擔任公司高級職員或董事之職位,
或另以文件說明其職位頭銜和職務。(2)若此企業為一有限或無限合營企業,
投資人必須參與日常作業或策劃工作。若此投資人為一有限合營人,
且在有限合營合約內有註明投資人依法之權益和職責,
此投資人即算有參與公司的作業。為確保申請永久居留權之投資人不僅是消極的參與公司作業,
除證明合營合約內有說明此投資人的權益和職責之外,
且須證明: (a) 此投資人有實際運用所列權益﹔(b) 有實際執行所列職責。(3)
若此企業為一有限責任公司,
則與前述有限或無限合營企業之規條相同。當移民法在擬訂有關新商務企業之規條時,
許多美國卅內尚未成立所謂有限責任公司,
以至卅法內缺乏對此類企業的規定。 目前的法令規定投資人在申請時需繳一份詳細、實際的商務計劃, 其中至少包括
(1)對介紹此企業、其產品和服務、及其商業目標之的描述﹔(2)市場分析,
列舉競爭之同行商號及其相對之強弱點﹔(3)產品價格與其它公司的比較,
以及指定之市場與客戶目標﹔(4)列舉所有執照和許可證﹔(5)列舉有關產品製作過程、材料、和貨源﹔(6)詳述公司結構及員工經驗、員工需求、聘用程序、和所有職務的說明﹔(7)預期的銷售、成本、和收入額,
並各項的根據資料。 |
申請表之附屬證明文件 公司條例、組織條例、公司合併證書、合營合約、有限合營證書、合資企業合約、商業信託合約、營業合約、組織記錄和章程、租約、銀行帳戶證明(顯示公司資金已或將會到戶)、及其它類同之公司文件。 註明公司有權在本卅或城市開業之證書, 包括一般國產稅執照、公司手冊、或財務報表。若其業務不需此類證書,
或政府未要求此類證書,
則依實註明即可。 若投資在一間已成立之公司, 需證實在1990年11月29日後之某日期,
有依法將資本(一百萬$1,000,000或五十萬美元$500,000)投入此公司,
且大幅的增加了公司的資產或雇員人數。文件應包括認股合約、投資合約、會計師驗證之財務報表、薪資紀錄、或其它類似文件或合約顯示投資額及對公司所做之更改。 銀行報告顯示在美國公司帳戶裡的款額。 文件證實此美國公司所購置之資產, 包括發票、收據、和購買合約, 顯示資產名稱、購價、購買日期和單位。 文件證明購買股份(有表決或無表決權, 普通或優先股份)之款項已轉入或即將轉入公司。股份可不含公司購進所有股份的條件。 若有貸款,
則需提供借款或貸款合約、借據、財產估價、擔保權議、或其它文件顯示此投資人有用其私人資產,
而非所投資企業之資產,
來擔保貸款。 有限公司、合營企業、或其它公司或個人在過去五年中的稅務報表, 包括所得稅、特許稅、財產稅(地產、私人財產、和無形資產)、和其它在美國境內或境外投資人所申報之稅表。 顯示其它資本來源的證據。 在過去十五年中,
所有需投資人以金錢賠償之政府或法院裁決的公證副本。 十位合格員工的有關稅表、I-9表、及其它此類文件。列舉員工雇用日期和職位名稱, 註明職位是否為全職(每週工作至少三十五小時), 及員工和投資人是否有親屬關係。員工組織結構表、卅立和聯邦按季薪資扣稅紀錄。 證據顯示公司將保持雇員人數不低於投資前人數至少兩年。合格員工之稅表、I-9表、及其它有關文件。亦需附加一份詳盡的商業計劃。 投資人之職位頭銜和職務。 證據顯示投資人為公司之高級職員或董事。 若公司為一合營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證據顯示投資人參與日常作業或策劃工作。投資人可依有限合營企業法規內所述之一般合伙人之權利與義務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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