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經理

L-1公司轉調員工


跨國經理申請永久居留身份

申請永久居留身份需由此外籍人士受雇之美國公司、分公司、或附屬公司提出, 註明此外籍人士為跨國經理身份。申請跨國經理身份者必須受雇於此美國公司至少一年, 或受雇於分公司或附屬公司至少三年, 並在入境美國後仍將繼續受雇於同一間公司。此美國公司必須營業有一年以上, 且有能力雇用此外籍人士。僅有一代理人或辦公室將不算是營業。此類身份不需勞工許可證。

下列乃有關此非移民身份的名詞定義:

高級主管職務包括: (a)指揮公司營業或其中主要結構﹔(b)擬訂公司目標和方針﹔ (c)有廣泛的決定權﹔和(d)受公司內更高級主管、董事會、或股東的普遍性監督。

經理職務包括: (1)管理公司營業或其中主要結構﹔(2)管理其它主管級員工﹔(3)有權雇用或解雇監管之員工﹔(4)管理職務範圍內的日常作業。

高級主管或經理職務: (i)第一級主管不算為高級主管, 除非所監管之員工為專業人員﹔(ii)以公司全面作業合理之需要來決定員工在公司組織內之階層是否可算為高級主管。高級主管職位不僅依所監管之員工人數而定。

附屬公司乃指: (i)由同一間總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兩間分公司其中之一﹔或(ii)由同一個人組所擁有或控制的兩間合法組織其中之一。

分公司乃指由一間總公司 (1)直接或間接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 但有全部控制權﹔(2)直接或間接擁有百分之五十的公司, 但有全部控制權﹔(3)直接或間接擁有百分之五十的合伙企業, 且有百分之五十的控制權及否決權﹔(4)直接或間接擁有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公司, 但有實際控制權。


公司調派員工申請永久居留身分

如一外籍人士在申請永久居留身分前之三年內, 有持續的受雇於同一間公司, 包括總公司、分公司、或附屬公司, 可暫時入境美國, 繼續以高級主管或經理職位在同一間公司任職。

若此外籍人士將開設一間新的辦公處, 則須符合一些特殊條列。所謂新的辦公處即指在美國營業不滿一年的公司。此類身分申請通常僅核准一年, 後續之申請須另繳證據證明有足後營業空間、商業計劃、及其它資料等。

除此之外, 為符合公司內調派之資格, 提出申請的公司需在美國雇用員工, 並當此外籍人士留美期間, 在另一國家有直接的營業, 或經總公司、分公司、或附屬公司營業。所謂營業即指一公司持續的提供產品或服務, 不是僅在美國有一間辦公處而以。在美國和外國的公司都必須有實際作業。

此外籍人士可申請延續留美時間, 一次最多兩年。 特殊才能或技能職位的雇員總共留美期間不可超過五年, 經理職位的雇員總共留美期間不可超過七年。當此外籍人士在美國已停留五年或七年後, 則須居留在美國境外一年才能再申請公司內調派員工的身分。

下列乃有關此非移民身分的名詞定義:

經理職務包括: (1)管理公司營業或其中主要結構﹔(2)管理其它主管級員工﹔(3)有權雇用或解雇監管之員工﹔(4)管理職務範圍內的日常作業。第一級主管不算為高級主管, 除非所監管之員工為專業人員。

高級主管職務包括: (1)指揮公司營業或其中主要結構﹔(2)擬訂公司目標和方針﹔ (3)有廣泛的決定權﹔和(4)受公司內更高級主管、董事會、或股東的普遍性監督。

特殊才能或技能乃指此員工對提出申請的公司的產品、服務、研究、器材、科技、管理、或其它和市場有關方面所有的特種知識。

總公司乃指一間擁有分公司的公司。

辦公處乃指同一間公司在他處開設的營業部門或辦公室。

分公司乃指由一間總公司 (1)直接或間接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 但有全部控制權﹔(2)直接或間接擁有百分之五十的公司, 但有全部控制權﹔(3)直接或間接擁有百分之五十的合伙企業, 且有百分之五十的控制權及否決權﹔(4)直接或間接擁有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公司, 但有實際控制權。

附屬公司乃指: (1)由同一間總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兩間分公司其中之一﹔或(2)由同一個人組所擁有或控制的兩間合法組織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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